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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重庆市总商会

建材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总商会建材商会,简称“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建材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重庆市建材行业的企业和有关人士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对会员进行团结、鼓励、保护、表彰,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反映行业意见,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利益,搞好会员服务,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重庆市建材行业的规范和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得意商厦 13F--31 。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任务

   ( 一 ) 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 二 ) 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政议政,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 三 )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生产、管理、融资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及本市建材行业信息、技术交流活动和建材交易活动,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 四 ) 广泛联系国际、国内其他商会和行业组织,切实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 五 )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 六 ) 提倡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 七 ) 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总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 八 ) 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工商联(总商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

   ( 一 ) 企业会员:从事建材生产经营的合法企业单位;

   ( 二 ) 个人会员:本行业的投资经营者、专家、学者、海外知名人士、与本行业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士;

   (三)团体会员:由本行业企业或个人组成的其它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 二 ) 承认并拥护本商会章程;

   ( 三 ) 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会员种类之一。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

   ( 二 ) 经会长会议讨论、审查通过;

   ( 三 ) 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 三 ) 对本会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 四 )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的活动;

   ( 二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 )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建议;

   ( 五 )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送达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 1 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应交回会员证,退会不退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 五 )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每三年举行一次换届大会。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工商联 ( 总商会 ) 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 五 )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六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下列职权:

   ( 一 ) 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 二 ) 筹备召开理事会;

   ( 三 ) 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 四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五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专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聘任和解聘秘书长由会长会议决定,报市工商联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市工商联 ( 总商会 ) 批准后任职。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践行“三个代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 二 ) 热爱和熟悉建材行业,在建材行业有较大影响;

   ( 三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四 )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 五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秘书长任期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 二 ) 提名聘任或提出解聘秘书长,由会长会议通过;

   ( 三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 四 )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完成会长会议下达的各项工作;

   ( 四 ) 提名聘任或解聘本商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会长会议通过;

   ( 五 )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本源:

   ( 一 ) 会费;

   ( 二 ) 资助和捐赠;

   ( 三 ) 利息;

   ( 四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主要工作任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 ( 兼 ) 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分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04 年 8 月 18 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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